真武廟附設行善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正式名稱訂為「真武廟附設行善團」,簡稱「真武廟行善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團為依真武廟社團管理辦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服務性社團。
本團宗旨為發揚玄天上帝濟世救苦之博愛慈悲精神,以急難救助、行善積德之行動,推展利民生、啟民智之公益事業,促進社會祥和健康。

第三條 (組織區域) 

本團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

本團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光復街192巷11號真武廟。

第五條 (任務)

本團之任務如左:
1.社會急難救助。
2.協助弱勢族群。
3.協助社區環保。
4.推廣健康活動。

第六條 (督導機關)

本團之目的事業應受真武廟管理委員會之督導。

第二章 

第七條 (基本資格)        

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十八歲、具有參與義工行善活動之熱誠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團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費。

第八條  (權利及義務)

團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每一團員為一權。
團員有遵守本團章程、議決及繳納團費之義務。 
團員除出席本團相關會議外,應積極參加團辦行善活動,若有無法參加行善活動之正當理由,如長期出國、身體不適等,應知會本團相關人員。
團員參加團辦之行善活動均為自願性質,除可接受本團依規定核發之差旅、饍食等補助費用外,不得收受任何酬勞或招待。

第九條 (出會)

團員(團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團規、志工公約或不遵守團員大會決議等相關規範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提經團員(團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團員喪失資格或經團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 (退會)

團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最高權力機構)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團員人數超過五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團員代表,再召開團員代表大會,行使團員大會職權。
團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單位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團費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團之解散。
8.議決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

本團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團員(團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人選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審核團員之入團資格。
2.選舉及罷免團長、副團長。
3.議決團長、副團長、理事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團長、副團長)

本團置團長一人、副團長二人,由理事互選之。
團長對內綜理督導團務,對外代表本團,並擔任團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副團長平時襄佐團長處理團務,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團長代理之。
理事會休會期間,如遇緊急事故,而不克召集臨時理事會時,得由團長召集二位副團長,召開三長會議先行權宜處理,並提請下一次會期之理事會予以追認。
團長、副團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團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團長、副團長之連任,不受次數限制。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解任)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團員(團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執行長)

本團置執行長一人,承團長之命處理本團事務。
執行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督導機關備查。

 第廿一條(財務長)

本團置財務長一人,承團長之命處理本團會計事務。
財務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監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督導機關備查。

第廿二條(內部作業組織)

本團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榮譽團長、名譽理事、顧問)

本廟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為本團之當然榮譽團長。
本團得由理事會另聘請榮譽團長及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廿四條  (團員大會)

團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團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團員(團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團員(團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團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團員(團員代表)代理,每一團員(團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團員(團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團員(團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團員(團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團之解散及其他與團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六條 (經費來源)

本團經費來源如左:
1.團員費: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於每月15日前繳交。團員繳交團員費每次不得低於壹佰元,得一次繳交一個月份,或預繳多個月份。團員入團時應至少繳交當月團員費。
2.真武廟公益基金指定本團使用捐款。
3.真武廟公益基金撥付本團專案經費。
4.事業費。
5.孳息。
6.其他收入。

第廿七 章 (曆年制)

本團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八 章 (年度工作)

本團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團員大會通過(團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督導機關核備。
本團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年度收支平衡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於三月底前報督導機關核備。

第廿九條 (解散之財產)

本團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真武廟公益基金,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未規定事項)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真武廟社團組織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一條 (施行)

本章程經團員(團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督導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